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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亚星官网 马冈镇委员会亚星官网 马冈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13 15: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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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亚星官网 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亚星官网 马冈镇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冈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亚星官网 马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冈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均为正科级。

第三条 马冈镇党委、马冈镇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门市委和亚星官网 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马冈镇党委是镇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机关,对辖区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实行全面领导,对辖区内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马冈镇政府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强化民生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推进基层民主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构建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基层“大党建、大发展、大治理、大网格、大服务、大执法”等多位一体、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马冈镇党委、马冈镇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辖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基层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强化“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辖区统一战线、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党建引领,统筹推进人民信访、基层治理、“两企三新”党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的各项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在基层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三)加快区域高质量发展。统筹制定区域高质量发展规划,负责拟订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等各项规划,统筹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用足用活用好市下放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培育新质生产力,提高工业化、产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围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高标准推进“百千万工程”各项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加快镇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城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群众收入水平,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引导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做好辖区内的企业服务、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民生服务。统筹负责辖区党群服务、公共服务、民生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落实民政、教育、公共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旅游、体育、退役军人等领域相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向村(社区)延伸,优化便民服务质量,实现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五)加强平安法治。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公共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综合集约治理,对辖区内相关行政事务常态化治理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工作,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三防”、消防、森林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等防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加强城乡综合网格建设,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水平。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强化对辖区范围内执法力量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基层自治。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统筹指导村(居)委会、业委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开展工作,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实做强基层共治基本单元,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构建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整体水平。

(七)加强财政管理。编制本镇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财政预算执行、预决算管理和财政保障工作,统筹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承担全镇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马冈镇党委、马冈镇政府综合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镇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查考核、综合协调、政务公开、档案地方志、接待、对外联络、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网络安全、信息化建设、综合统计、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镇人大会议,承办人大的会务工作。负责镇人大会议及人大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做好人大代表履职学习、代表联系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述职和接访工作。承担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二)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承担加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基层党建工作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的党建工作。负责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员干部教育、服务与管理以及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代表的选举联络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干部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服务、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党建带群团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统筹村(社区)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基层自治,完善村(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议事协商规则,推动村(居)务公开,监督村(社区)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推进落实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与市监委派出监察组合署办公),不占机构限额。负责镇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市监委派出监察组和镇纪委的日常工作。

(四)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拟订编制辖区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相关区域经济政策。承担经济发展、经济管理、产业规划、科技创新、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协调、国防动员等职责,负责工业、三产等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投资促进、项目建设、税收落地及相关经济服务等工作的跟踪推进和督促落实。负责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统筹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特色文旅项目、商贸楼宇、总部经济等招商引资和产业促进工作,负责推动园区、基地、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和产业链、产业集群建设。承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职责。负责辖区企业服务,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党群服务、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社会事务和民生保障等工作。负责民政、教育、公共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一战线、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帮扶救助、退役军人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推进数字政府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县级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承担镇权责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健全完善镇权责清单,深化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党群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工作。承担公共服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统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矛盾纠纷调处、法治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综合网格等工作。负责受理、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维稳事件。负责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基层综合治理责任制,引导辖区内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群防群治,动员村(居)民参与基层治理,完善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水平。负责加强社会面管理和外来人口管理。负责网格化和网格员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管理保障、平台接收事项的交办跟踪和督办落实等工作。负责综治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推进村(社区)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防风防汛、防灾救灾、消防管理、森林防火等各类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承担辖区“三防”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类应急预案,负责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做好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村(社区)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八)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科级,不占机构限额。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在辖区范围内依法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整合镇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执法力量和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联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建立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配合上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本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平台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规划建设办公室。承担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镇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初审、申报和实施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镇村建设、村庄整治、危房改造、农村道路及桥梁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协调推进“三旧”改造,配合加快城市更新工作。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协助做好涉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矛盾化解。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职责,负责绿色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负责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的组织实施、跟踪督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水环境整治等工作。配合协调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属地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劝导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十)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和“河长制”、绿美乡村建设等工作。负责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多种经营的规划引导,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承担农业技术、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的引进和推广等方面工作。负责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镇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协同高效运行机制。

(一)完善镇党委统一领导机制。镇党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加强镇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筹管理,镇纪委在镇党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深化镇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平台建设,增强镇党委统筹领导能力,优化完善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进镇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班子成员可兼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加强镇对市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除公安派出所外,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设在镇的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依托镇开展工作考核,负责人任免事前征求镇党委意见。

(二)建立健全上下贯通、运行畅顺的工作机制。细化制定各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和岗位的职责说明书,推动岗位标准化建设。明确综合性办事机构与上级机构的职责对应关系,确保上下职责对应、工作运行顺畅。可以“一对多”,由一个镇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可以“多对一”,由镇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镇不对应上级部门设置机构,不设议事协调机构,除中央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加挂各类牌子。

建立健全镇权责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按照“镇街点菜、县区上菜”等方式赋予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厘清镇权责边界,根据基层实际需要下放权限,制定镇权责清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厘清镇与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和权责关系,以县、镇、村三级权责清单规范管理为抓手,做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和行政权力事项压减工作,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前移进驻村(社区)办理,强化基层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强化准入事项制度刚性约束,规范向镇基层下放权责事项,严禁以属地管理、属地责任等为由擅自将部门权责转嫁到基层。减少上级部门对镇考核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严禁以资金、项目、考核等要求镇对口设置机构或加挂牌子。

(三)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进城乡融合、多方联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全过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通过网格为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党建引领、党员率先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六条 马冈镇党委、马冈镇政府机关人员编制45名(其中行政编制3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镇领导班子职数由市委按有关规定配备。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其中,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1名,为副科级;正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含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1名)。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并编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员额在镇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内统筹解决。

第八条 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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