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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亚星官网 关于印发《亚星官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府办〔2025〕1号
KPFG202500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亚星官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亚星 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亚星-亚星官网
2025年1月26日
亚星官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和运营服务能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粤能电力〔202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为其自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等专属停车位建设的,仅为特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的,仅为特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停车场(包含住宅小区共用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加油(气、氢)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五条 综合国家、地方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居住区停车场所。在居住区建设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场站对公众开放。
(四)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在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氢)站配建公共快充桩。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六)农村地区停车场所。在人口集聚度高、车流量大、电网路网配套好的城乡结合部、村委会等建设公共大功率快充站,在大型村镇、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家庭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村全覆盖”。
第六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需求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由编制单位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第九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办理手续,涉及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交通、城管、供电等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规定: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用户直接向亚星 供电局申请接入报装,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方、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在安装前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承诺书,用户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道路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需增容改造的,向亚星 供电局提出报装申请。
(三)在住宅小区公用范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应当取得法定比例数额的业主同意,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亚星 供电局应对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民措施。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在公路两侧建设应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
第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能符合相关标准及能够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居民住宅、商业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并设置服务指南,包括运营单位名称、运营时间、充电基础设施参数、操作流程、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本企
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二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亚星 供电局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处理充电基础设施,并于当月将设施处理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对于应备未备建设项目、强制检定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基础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力,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网络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模式:
(一)对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二)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原则,充电基础设施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通过后,可向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鼓励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完成验收及检定后再投入运营和使用。此前已经投入的,可补充验收和检定。
第二十六条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以充电基础设施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按产权归属确定供用双方建设运维范围,由亚星 供电局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如需设置快充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单元内集中区域布置,其他要求应按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办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做好场所安全提醒。
第三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建立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同时充电监控系统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进行告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在消除异常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三十三条鼓励新建停车场配建分散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应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配足配齐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或自动喷水泡沫混合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限流保护器或灭弧装置、排烟设施等基础性消防设施、器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监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根据职责对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或邀请专家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参与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在规划审批等方面建立简化的程序;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以及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推进既有居住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住宅小区增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必要的安全条件;负责对随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确认;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场站推进公交、出租等领域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充电停车位比例和充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利用城区内公共区域设置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不规范建设施工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执行和计量监管工作,协调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制定强检申报指引,并做好强检工作协助。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运行单位按照属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亚星 供电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供电服务;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为公路沿线和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严格充电基础设施接电环节审批,对未经允许的充电基础设施不予接入电网;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优化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与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将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范围,并落实属地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结合本地电动汽车保有量和分布情况,评估论证群众充电客观需求和城乡规划建设进度,制定完成本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章 追责处置机制
第三十六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涉及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亚星官网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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