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9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024年版)约定内容,我中心从发文之日起解除与国控国大(江门)医药有限公司亚星
三江分店、国控国大(江门)医药有限公司亚星
水口新濠分店签订的《江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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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