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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行复〔2025〕30号)
发布日期:2025-04-23 10: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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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5〕30号

  申请人:关某。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关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55788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编号为44078315578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处罚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处罚认定的照片未显示驾驶人离开驾驶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违法停车认定需同时满足车辆处于静止状态、驾驶人离开驾驶室以及车辆未停放在合法泊位内等条件。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应当实施“三拍取证”(全景、车牌、驾驶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驾驶人离开车辆”的事实,仅凭车辆静止照片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3-05条关于违法停车取证标准。因此,请被申请人补充提供驾驶人离车证据,否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处罚。

  2.停车位设置违法导致处罚不合法。申请人在被认定违章地点旁10米处有车房,然而被申请人将车房门口前1.5米处划为公共停车位,这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合法物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停车位设置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1271-2015)第5.2.3条的规定,“机动车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若停车位距车库出入口不足30米,可直接认定设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退一步来说,假设申请人真的违停,根本原因也是因为被申请人违法设置停车位导致的。

  3.告知程序违法。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规定,交警发现违停应先口头警告并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方可处罚。若执法记录未显示劝离程序,可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告知义务。

  4.禁停标志设置缺失。争议路段未设置禁停标志,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2)第5.4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处罚必须以明确公示为前提。

  5.处罚幅度不当。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法停车处200元以下罚款。若存在从轻情节应降低处罚,但涉案处罚决定未说明裁量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27条“停车未超过10分钟且未影响通行应从轻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直接作出顶格处罚显失公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关某身份证;

  2.关某机动车驾驶证;

  3.号牌号码为粤J99XXX的机动车行驶证;

  4.编号为44078315578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处罚情况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驾驶粤J99XXX号小型轿车在亚星官网 某路,因实施“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见附件一:违法行为证据照片)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三、对申请人提出意见的答复如下:

  申请人认为“处罚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处罚认定的照片未显示驾驶人离开驾驶室”。

  附件一的违法证据图片中,作为静态图片证据,已清晰反映该车辆违停的事实:车辆处于禁止停放路段的地理位置特征、机动车号牌清晰可辨识,但因存在光影而没能清晰看到主驾驶位状态,现提供当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清晰看到当时车上是无人状态。(见附件五:执法记录视频)

  (二)申请人认为“停车位设置违法导致处罚不合法”。

  申请人指出停车位设置违法,而停车位合法性争议属行政许可范畴,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不能因此随意违停、堵塞交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

  (三申请人认为“告知程序违法”。

  在违停执法中,因驾驶人通常不在现场,告知义务的履行分为两个阶段:1.交警放置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仅属违法行为通知,目的是告知车主前往处理,而非正式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此时因相对人不确定(可能是车主或实际驾驶人),且处罚内容未最终确定(如罚款金额需结合具体情况),通知单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告知”。2.申请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交警当面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依据及权利,并听取陈述申辩。此阶段才视为完成法定告知程序。在接受处理时,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且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中已载明以上内容,申请人签名确认。(见附件三、四)。

  申请人认为“禁停标志标线缺失、行政处罚公示问题”。

  经现场核实,涉案地点亚星官网 某路已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5.4.2项规范设置禁止停止线,本标线为黄色实线,施划于路面上,施划的长度表示禁停的范围,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见附件二)。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到的公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是被申请人到现场人工收集的,并不是由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不需要提前公示。

  (五)申请人认为“违停罚款200元,处罚幅度不当”。

  根据《江门市公安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为“罚款200元”。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充分证据和合法程序作出的。因此,我们请求亚星-亚星官网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78316578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附件一:违法行为证据照片;

  2.附件二:事发路段现场道路标线情况;

  3.附件三:违停告知单;

  4.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5.附件四:处罚决定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授权委托书原件;

  8.身份证复印件(陈某、麦某);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本府查明:

  申请人关某系粤J99XXX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29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其目前驾驶证记载的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9日至长期。

  2025年2月16日9时38分50秒左右,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亚星官网 某路段执勤巡逻时,发现申请人的粤J99XXX小型轿车停放在某路小区的禁止停车线黄色实线的范围内。根据现场执法视频记载的内容,被申请人的执法民警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该粤J99XXX小型轿车进行拍照记录,并在该车辆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截至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离开涉案现场时,现场未发现有该粤J99XXX小型轿车的驾驶人。

  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40783165788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9时41分,在亚星官网 某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中同时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亚星-亚星官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亚星官网 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亚星官网 某路路段的道路两侧均施划有颜色为黄色的长实线。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5.4.2项:“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本标线为黄色实线,施划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无缘石的道路可施划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30cm。黄色实线的宽度为15cm,或与缘石宽度相同,施划的长度表示禁停的范围……”的规定,涉案黄色禁止停车线设置于路面上,该标线施划的范围和宽度等符合该标准要求,且标线清晰、明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出申请人的粤J99XXX号小型轿车停放于该路段道路两侧黄色禁止停车线的范围内,涉案小型轿车在该禁止停车线内停放期间,阻碍了该车道行人的通行和其他车辆在该车道的安全行驶,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因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已经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依据及申请人的权利等,且申请人已在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争议路段未设置禁停标志,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程序违法”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的规定,禁停标志和禁停标线均具有指示机动车禁止停放车辆的强制约束力,涉案现场已经设置了禁停标线,无需再设置禁停标志。同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第5.29项“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和第5.30项“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中均明确说明“标志和标线设置其中之一即可。如标线存在被积雪覆盖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看不到的可能性,应设置此标志……”可见,该标准并未对禁止停车线范围内设置禁停标志进行强制性规定,禁停标志也并非唯一用作指示禁止停放车辆的交通符号。因此,涉案路段内设置禁停标线足以构成对机动车驾驶员禁止停放的指引,申请人的上述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违法行为告知提示,该告知单不作为对申请人是否处罚以及是否免于处罚的依据,对申请人的具体处罚应以是否收到违法处罚通知单或违法处罚决定书为准,且该告知单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的内容也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编号为44078315578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5578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亚星-亚星官网 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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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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