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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行复〔2024〕170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17: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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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府行复〔2024〕170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谢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了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4年9月13日早上大约7时,申请人在亚星官网 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并没有对当事人及伤者录口供,并没有询问当事人有无行车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到赤坎交警中队后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当事双方签名全程不超过3分钟,并没有提醒双方阅读内容,确定无误后签名,签名后,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上签名,期间由出警到达现场再到赤坎交警中队,并无一名警员告知申请人有交通违章罚单,因此申请人对事后开的罚单有异议,并对执法警员办事流程和态度不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1.谢某身份证;2.谢某机动车驾驶证;3.号牌号码为粤JXXXX的机动车行驶证;4.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第44078342024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谢某驾驶粤JXXXX号小型轿车沿江门亚星官网 某路段行驶至江门亚星官网 某路段路口人行横道时,与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实施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依法进行处罚。(见附件一:违法行为证据视频光盘)

  二、认定行为违法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民警依法查明: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驾J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于江门亚星官网 某路段。在通过人行横道时,经监控视频核查(见附件一:违法行为证据视频光盘),申请人未遵守驾车行驶规定在经过人行路段时减速行驶,粤JXXXX号小型轿车与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认定申请人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构成了“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违法行为。

  2.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对申请人提出意见的答复

  1.对申请人提出的“交警到达现场后未了解询问伤者及当事人行车情况”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民警核实,现场处置时对伤者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检查和救治,故未现场询问情况。为更好处置事故,后续民警对现场事故情况进行核查时调取周边视频监控,监控内容清晰记录申请人通过路口斑马线时未减速而与伤者相撞,故认定申请人存在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2.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开具的‘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有异议”的答复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到达赤坎交警中队处理此次事故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交警中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已明确写明双方违法行为及所负主次要责任,且双方已就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赔偿确认签名。交警中队基于认定书上双方签名认定双方同意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并对造成此次事故原因即“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故交警大队对开具的“驾车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处罚认定无异议。

  综上,在本案中,申请人的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充分证据和合法程序作出的。因此,请求亚星-亚星官网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78315039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附件1:违法行为证据视频光盘;2.附件2:第44078342024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陈某、麦某);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34为原件,其他均为复印件)

  本府查明:

  申请人谢某系涉案交通事故粤JXXXX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周某系粤J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其目前驾驶证记载的有效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34年5月31日。

  2024年9月13日7时9分,申请人谢某驾驶粤JXXXX号小型轿车通过亚星官网 某路段的人行横道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人行横道的案外人方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被申请人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与案外人方某的涉案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作出了第44078342024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根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的内容,申请人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驾车行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规定,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电动车未下车推行”的规定。当事人谢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方某负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注明: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谢某与案外人方某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同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约定:由甲方赔乙方2000元,此后不追究此事。

  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7时9分,在亚星官网 某路段实施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驾驶证3分。该处罚决定书中同时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0月2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亚星-亚星官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亚星官网 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和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7时9分驾驶粤JXXXX号小型轿车,在亚星官网 某路段穿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也未礼让骑电动自行车横穿斑马线的案外人方某,与方某发生碰撞,造成涉案的交通事故,明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驾驶证3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了申请人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并没有对当事人及伤者录口供,未了解询问伤者及当事人行车情况,被申请人执法前未提醒双方阅读内容、无一名警员告知其有交通违章罚单等,对被申请人执法流程和执法态度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赤坎交警中队的办案民警在接到报警赶往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后,作出了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已在该事故认定书中就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赔偿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情况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采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亚星官网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亚星-亚星官网 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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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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