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4〕11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7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的意思表示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属于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不予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认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属于其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应该是维护营商环境、飞机检查、突击检查、监督企业诚信经营、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缺斤少两等日常工作。若被申请人认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属于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则认为被申请人未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尽之职能。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吴某身份证。(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吴某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3年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被申请人对该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适用依据正确,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吴某);2.吴某身份证;3.申请人吴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封封面(信件号:XA30884861244);4.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单据信息(邮件号:110456095XXXX)5.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8.身份证复印件(罗某、蔡某)。(材料5、6为原件,其他均为复印件)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吴某以邮寄挂号信(信件号:XA3088486124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签收。申请人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3年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以及被申请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并注明以上信息请采取邮寄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公开。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我局2020年至2023年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将该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邮件号:110456095XXXX),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收悉。
申请人对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回复内容不服,于2024年7月1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7月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3年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以及被申请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首先,对于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3年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需要将被申请人将2020年至2023年所有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逐一查阅梳理、统计分析、加工汇总后才能得出,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数量更是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对每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进行梳理、统计、加工、分析等才能形成;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而被申请人需要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记录进行系统梳理,并进行加工、分析、统计才可形成该信息,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而对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专门进行搜集、汇总、加工、分析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该申请。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6月26日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收悉。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回复申请人,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也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形式并无不当,答复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市监便笺〔2024〕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亚星-亚星官网 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亚星-亚星官网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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