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行复〔2024〕8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4年5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1.申请人因于2023年10月1日前曾吸食过毒品电子烟,于2024年4月22日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查获。经尿检,结果均为阴性,表明申请人在被查获前并无吸食任何毒品。被申请人某派出所人员随后对申请人腋下毛发与头发进行检验,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吸食毒品电子烟,但是检验结果并未向申请人出示。
2.腋下毛发与头发的检验范围为6个月-12个月,具体时长因个人身体的新陈代谢速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3.被申请人某派出所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指控申请人吸食毒品电子烟,毒品电子烟是于2023年10月1日后才被列为毒品的,之前吸食的应当不算吸食毒品。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没有证据指控申请人列管后仍有吸食毒品电子烟的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亚星官网 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2.李某身份证;3.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4.关于李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意见;5.广东省永哲律师事务所函;6.授权委托书;7.律师证;8.余某户口本;9.李某被审查当天微信信息(光盘)。(以上材料3、4、5、6为原件,其他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事实及依据
2024年4月22日20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亚星官网 某街道办事处附近查获涉嫌有吸食毒品行为的嫌疑人李某,于是将其传唤到被申请人某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经询问,李某供认其曾于2023年9月底吸食过一次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但拒不供认后来再有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违法行为,但经办案民警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对李某的毛发进行采集样本,并于2024年4月23日送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依托咪酯定性分析,2024年4月2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违法行为人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2日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查获并作出社区戒毒三年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李某为吸毒成瘾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强制措施(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二、吸食毒品行为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是根据禁毒法规定对吸食毒品行为赋予的主体执法部门。被申请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依法、公正调查处理李某吸食毒品的行为:
2024年4月22日20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亚星官网 某街道办事处附近查获涉嫌有吸食毒品行为的嫌疑人李某,依法将其传唤到被申请人某派出所办案区进行对李某涉嫌吸食毒品行为调查取证,经询问,李某供认其曾于2023年9月底吸食过一次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但拒不供认后来再有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违法行为。经办案民警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对李某的毛发进行采集样本,并于2024年4月23日送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依托咪酯定性分析,2024年4月2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
申请人李某于2024年4月23日被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明确告知当事人李某: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证明李某有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情节,但李某对鉴定意见通知书拒绝签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对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告知相关情况后,经亚星官网 公安局批准,依法作出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决定,并依法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名确认,于2024年4月24日将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邮寄送达李某的家属、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某派出所。
三、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的吸食毒品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答复
对于申请人李某提出的没有告知其检验结果和头发检验范围在6个月至12个月的答复如下:
由于申请人在办案民警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拒绝签名,所以才认为没有告知检验结果。
提出关于头发检验范围在6个月至12个月,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理由的合法性。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被申请人在办理涉及依托咪酯类毒品案件时,严格执行对头发检验的处理规定,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于2023年9月27日发出的《查处涉依托咪酯行政违法行为工作指引》[广公禁毒(通)字〔2023〕282号]进行,文件中明确说明了应用毛发检验结果判定吸食的应延后6个月,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展。
对于申请人提出恢复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由于被申请人办案单位只是将“涉毒人员注销驾驶证通知书”通知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是否有注销驾驶证情况,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注销驾驶证也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对该申请向主管部门提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李某吸食毒品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江公开(水)立案字〔2024〕31XXXX号];2.《到案经过》;3.《亚星官网 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开公(水)行传通字〔2024〕第XXXX号];4.李某检查笔录;5.李某尿检结果图片;6.《亚星官网 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开公(水)现检字〔2024〕第XXXX号];7.《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通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XXXX号];8.《亚星官网 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开公(行)鉴通字〔2024〕XXXX号];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李某询问笔录(第1次:2024年4月22日);11.李某询问笔录(第2次:2024年4月23日);12.李某询问笔录(第3次:2024年4月23日);13.《亚星官网 公安局某派出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江公开(水)毒瘾认字〔2024〕36XXXX号];14.《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15.《亚星官网 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16.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17.送达回执[开公(水)送字〔2024〕第31XXXX-3号];18.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19.吸毒人员信息详情;20.《亚星官网 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江公(开)社戒决字〔2016〕XXXX号];21.常住人口登记表(李某);22.《涉毒人员注销驾驶证通知书》[开公(水)通字2024年第XXXX号];23.授权委托书;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5.身份证复印件(黄某、邱某)。(以上材料23、24为原件,其他均为复印件)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第一次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5天,2016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第二次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5天后转社区戒毒3年(执行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
二、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民警于2024年4月22日20时许在亚星官网 某街道办事处附近发现申请人,认为其涉嫌有吸毒行为,将其传唤至亚星官网 公安局某派出所调查并进行尿液检测,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毛发采集,并送至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李某的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
四、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民警于2024年4月23日将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亚星官网 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拒绝在该份通知书上签名,但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复检。
五、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吸毒史及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认定其吸毒严重成瘾,并作出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处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遂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形成本案。本府于2024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7月16日在江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对本案的意见。
本府认为:
一、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告知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的认定有误的,可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本案,申请人对其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应认为其认同相关的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
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及《查处涉依托咪酯行政违法行为工作指引》[广公禁毒(通)字〔2023〕282号]规定:“10月16日起查获的吸食人员,本人辩解是在10月1日前吸食的,可认为辩解不成立,依法予以处罚。应用毛发检验结果判定吸食的应延后6个月,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展。”故被申请人根据毛发采样毒品检测报告,并依据上述规定认定申请人有吸食依托咪酯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
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申请人有吸毒史,申请人曾于2015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第一次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5天,于2016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第二次被被申请人某派出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5天后转社区戒毒3年。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采集申请人的毛发送往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检测,检测出其毛发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在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康复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的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公安局作出的江公开(水)强戒决字〔2024〕31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亚星官网 公安局和亚星-亚星官网 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亚星-亚星官网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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