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周某。
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4月12日向亚星-亚星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周某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其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在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加工中心进行模具调整时夹伤左手手指。申请人员工需要遵循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但根据考勤纸卡显示,周某在2023年3月18日下午并未打卡上班,而且当天是星期六,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工作日,申请人并没有要求周某当天上班处理工作,周某受伤时也并未有目击者,申请人认为周某在休假时间非工作原因前往单位加工中心,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完全是出于个人目的。
综上所述,周某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原因由自身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其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3.颉某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4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属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答复人作为亚星官网 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其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亚星 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含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及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
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第三人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第三人周某直接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江开人社工受〔2023〕XXXX号)。
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上述文书后,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经营者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确认第三人周某2023年3月18日的受伤为工伤;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经营者向被申请人提交周某考勤打卡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
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并分别邮寄送达第三人周某和直接送达被答复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第三人周某是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的员工。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周某在申请人加工中心进行模具调整时夹伤左手手指,随即就医。2023年3月21日,周某出院时被亚星 某医院诊断为“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
上述事实有第三人周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三人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关系证明》、亚星 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含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被答复人加盖公章的《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第三人周某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四、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所受的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对于申请人复议提出第三人受伤时间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属于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证据确凿:一是第三人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在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在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2020〕A691号),申请人收到该举证文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明确“周某是我单位员工,于2023年3月18日因加工中心调机夹伤……我单位认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的受伤属于工伤。”二是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事实清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三人周某考勤打卡记录显示,2023年2-4月,周某打卡记录均只有上班打卡时间记录,其发生事故当日(即2023年3月18日)也像往常一样打卡上班,且周某发生事故后前往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记载“左食指被机器夹伤疼痛渗血15分钟”,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情况:患者因‘模具夹伤致左手示指伴疼痛流血约1小时’”,上述证据材料均证明第三人周某为上班时间发生事故受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亚星-亚星官网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周某身份证;3.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复印件;4.劳动关系证明;5.亚星 某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检验报告;6.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7.工伤认定申请收件回执;8.《工伤申请认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0.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提供资料《关于举证通知的复函》及授权委托书;11.周某考勤打卡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12.《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3.《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14.授权委托书;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6.梁某身份证;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8.张某、苏某行政执法证;(以上材料14、15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
本府查明:
第三人周某于2022年8月8日入职申请人处,系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员工,从事调机师傅的岗位。双方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在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加工中心模具时压伤手指,随即就医,2023年3月21日亚星 某医院的出院诊断记载为:“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
2023年12月15日,第三人周某针对其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的手指受伤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第三人周某工伤认定申请。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涉案举证通知书以及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及授权委托书、考勤记录表、工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复函的内容为“……我单位认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的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编号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第三人周某、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形成本案。
本府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亚星官网 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周某认为其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是工伤,而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周某受伤当天是星期六,其在休假时间前往加工中心,主观并不是为了工作,是出于个人目的导致的受伤,据此主张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第三人周某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不是工伤。而在涉案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及授权委托书、考勤记录表、工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其中《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复函》的内容为“……我单位认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的受伤属于工伤”,这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张“周某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相互矛盾,且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第三人周某受伤不是工伤。根据前述工伤认定举证担责原则,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其调查情况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在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加工模具时“左手示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2023年12月15日,第三人周某针对其2023年3月18日16时05分左右的左手手指受伤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江开人社工受〔2023〕XXXX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及江开人社工查〔2023〕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编号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第三人周某、直接送达申请人亚星官网 某五金加工店。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等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亚星-亚星官网 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亚星-亚星官网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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