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
申请人闫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3月14日向亚星-亚星官网 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其平时身体健康,2023年4月6日10分左右,在工厂加班和同事搬抬箱装螺母,当时货物过重导致急性腰部扭伤,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退行性病变,都是此次事故引起的,因此,都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2.闫某身份证;3. 闫某病例资料;4.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补充说明。(材料4为原件,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属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答复人作为亚星官网 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023年9月27日,被答复人闫某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闫某身份证复印件、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复印件、闫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记录、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和出院记录及相关医院的病历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
经审查被答复人闫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答复人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受理被答复人闫某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直接送达被答复人闫某。
案件受理后,答复人依法对案件开展调查:1.向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 XXXX号)。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收件后向答复人提交《关于闫某与某五金厂情况说明》及熊某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2.向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1号),该医院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关于闫某工伤认定协查的回复函》并邮寄答复人。3.向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该医院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关于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函的答复》并邮寄答复人;4.向被答复人闫某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被答复人闫某更正工伤认定申请受伤情况。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需对被答复人闫某被诊断的“1.腰椎问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是否符合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外伤所致而进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故答复人出具《关于协助进行工伤部位关联鉴定的通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委托书》并依法送达,自2023年11月28日起此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被答复人闫某于2023年12月7日向答复人提交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复印件。
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12月20日出具《不予受理回函》并邮寄答复人。
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向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的经营者熊某及第三人的员工穆某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组织专家在亚星官网 中医院对闫某工伤认定申请部位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1.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为外伤所致;2.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与本次外伤无关;
3.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
答复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答复人闫某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当天被答复人闫某向答复人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案件快速理赔处理表》《意外住院津贴收款证明》《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答复人再次向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2号),被答复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1月30日向答复人提交《对闫某工伤申请的回复》及微信记录。
答复人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发出《委托书》对被答复人闫某申请工伤认定部位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函》并于2024年2月20日邮寄送达答复人。
2024年2月21日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此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并直接送达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邮寄送达被答复人闫某。
三、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闫某是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的员工。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闫某在单位与同事搬抬箱装螺母时扭伤腰部,于2023年4月7日就医。2023年4月24日,闫某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为:“1.急性腰扭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2023年5月4日,闫某出院时被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2023年6月13日,闫某出院时被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2024年1月18日,组织专家在亚星官网 中医院对闫某工伤认定申请部位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1.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为外伤所致;2.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与本次外伤无关;3.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经委托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闫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部位“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进行司法鉴定,均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闫某身份证复印件,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复印件,闫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记录、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和出院记录及相关医院的病历复印件,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关于闫某工伤认定协查的回复函》,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关于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函的答复》,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提交的《关于闫某与某五金厂情况说明》《对闫某工伤申请的回复》及微信记录,闫某、熊某及穆某《调查笔录》,被答复人闫某提交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案件快速理赔处理表》《意外住院津贴收款证明》《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职工工伤伤病会诊表》,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回函》,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的《不予受理函》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四、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闫某于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此答复人认定间会于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所受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闫某“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是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外伤所致:“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疾病,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答复人认定闫某被诊断的: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对于被答复人行政复议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意见如下: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核实,闫某“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2023年4月6日闫某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有关,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是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外伤所致;“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疾病,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详细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2023年4月24日闫某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为:“1.急性腰扭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2023年5月4日闫某出院时被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2023年6月13日闫某出院时被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
答复人向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1号),该医院2023年10月25日出具《关于闫某工伤认定协查的回复函》显示:该患者在我院的治疗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在医学上无法确定是否因2023年4月7日14时10分左右受伤所致。答复人向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该医院2023年11月23日出具《关于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函的答复》显示:从CT影像学角度无法判断出患者椎间盘突出是否为本次受伤所致。答复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被答复人闫某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被答复人闫某更正工伤认定申请受伤情况,明确其受伤时间为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
2024年1月18日答复人组织专家在亚星官网 中医院对闫某工伤认定申请部位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1.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为外伤所致;2.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与本次外伤无关;
3.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经委托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闫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部位“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进行司法鉴定,均不予受理。
基于以上的事实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因此答复人认定闫某被诊断的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答复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亚星-亚星官网 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 XXXX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2.闫某身份证;3.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4.闫某劳动合同;5.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入院和出院记录、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和出院记录及相关医院的病历;6.送达地址确认书;7.工伤认定申请收件回执;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0.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闫某与某五金厂情况说明》、熊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11.发给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协助查询函》《关于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函的答复》;12.发给暨南大学顺德医院的《协助查询函》《关于闫某工伤认定协助查询的回复函》;13.闫某2023年11月28日的《调查笔录》;14.《关于协助进行工伤部位关联鉴定的通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发给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书》及送达回执;15.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回函》;16.闫某2023年12月7日提交的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复印件;17.穆某、熊某的《调查笔录》;18.《职工工伤伤病会诊表》;19.闫某2024年1月19日的《调查笔录》;20.闫某2024年1月19日提交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案件快速理赔处理表》《意外住院津贴收款证明》《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2.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向我局提交的《对闫某工伤申请的回复》及微信记录;23.发给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的《委托书》及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的《不予受理函》;24.《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5 .《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6.《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27.授权委托书;2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9.梁某身份证;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2.潘某、谢某行政执法证。(以上材料27、28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
本府查明:
闫某系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员工。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闫某在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搬抬螺母时扭伤导致腰部疼痛,2023年4月7日凌晨4点前往江门市新会司前人民医院急诊就诊,2023年4月11月至4月24日在司前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24日出院诊断记载为:“1.急性腰扭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2023年4月26日至5月4日期间在亚星官网 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月4日出院诊断为“腰部扭伤”。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3日在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13日出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
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江开人社工受〔2023〕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第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闫某”与某五金厂情况说明》、熊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意见回复的内容为:“……本厂不认为闫某是工伤,而是自发疾病或与本厂无关的事故”。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发出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协助查询函》,请求其协助申请人诊断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因2023年4月7日14时10分左右受伤所致。同日,被申请人向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发出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1号《协助查询函》,请求其协助回复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诊断出的“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是否因2023年4月7日14时10分左右受伤所致。2023年10月25日,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向被申请人提《关于闫某工伤认定协查的复函》,回复的内容为“……该患者(闫某)在我院的治疗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在医学上无法确定2023年4月7日14时10分左右受伤所致”。2023年11月23日,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向被申请人提《关于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函的回复》,回复的内容为“……目前从CT影像学角度无法判断出患者(闫某)腰椎间盘突出是否为本次受伤所致”。因需要对申请人受伤部位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江开人社工认中字〔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协助进行工伤部位关联鉴定通知》及《委托书》,上述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日,向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委托书》,委托其对闫某被诊断的“1.腰椎问盘突出症;2.腰椎退行性病变”是否符合(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扭伤所致。2023年12月20日,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进行鉴定一案作出广天司鉴中心〔2023〕司鉴函第XXX号《不予受理回函》。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发出《委托书》并邮寄送达鉴定所,2024年2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作出粤南江〔2024〕函字XXX号《不予受理函》。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开人社工认审字〔2023〕 XXXX号《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认定闫某于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所受腰部扭伤为工伤,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退行性病变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遂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形成本案。
本府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亚星官网 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等可证实,申请人闫某系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员工,从事抛光岗位。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申请人闫某在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搬抬装箱螺母时扭伤导致腰部扭伤(腰部急性扭伤),申请人腰部扭伤(腰部急性扭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申请人称其急性腰部扭伤、腰椎间盘突出是此次工伤事故引起的,腰椎退行性病变也是这次工伤带动引起的,因此,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腰椎间盘突出症”以及“腰椎退行性病变”是此次工伤所致。经亚星官网 中医院专家会诊讨论,认定申请人闫某:1.腰部扭伤(急性腰部扭伤)为本次外伤所致;2.腰椎退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与本次外伤无关;3.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因此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其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被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病变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人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在提交的材料中认为申请人闫某不是工伤,而是自发疾病或与本案无关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第三人对本案闫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具有举证责任。第三人于2023年10月21日收到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闫某”与某五金厂情况说明》、熊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但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受腰部扭伤不是工伤,根据前述工伤认定举证担责原则,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其调查情况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申请人闫某于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在亚星官网 某镇某五金厂加班,在搬抬装箱螺母时导致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由于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病变”是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外伤所致,对于“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病变”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申请人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了江开人社工受〔2023〕XXXX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随后于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江开人社工举〔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进行举证通知。同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发出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号《协助查询函》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发出江开人社工查字〔2023〕XXXX-1号《协助查询函》收集有关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8日,因需要对申请人的受伤进行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发出江开人社工认中字〔2023〕XXXX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审查。同日,向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委托书》,2023年12月20日,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闫某进行鉴定一案作出广天司鉴中心〔2023〕司鉴函第XXX号《不予受理回函》。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发出《委托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粤南江〔2024〕函字XXX号《不予受理函》。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开人社工人审字〔2023〕XXX号《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闫某的2023年4月24日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的“1.急性腰扭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与2023年6月13日出院时被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诊断的“1.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部扭伤;3.腰椎退行性病变”是否符合2023年4月6日19时10分左右工作中外伤所致在亚星官网 中医院提出专家会诊。经专家会议讨论认为:1.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为外伤所致;2.腰椎退行性行性病变为慢性改变,与本次外伤无关;3.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确定与本次外伤有关。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直接第三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遵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开人社工认〔2023〕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亚星-亚星官网 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亚星-亚星官网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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