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不断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监管法治环境,特开设化妆品“普法课堂”。
一、小知识提示
①酒店等擅自分装洗浴用品,涉嫌违法: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②分装行为的潜在风险:
产品质量失控:分装可能导致产品接触不洁容器或环境,引发污染、变质;
标签信息缺失:分装后未标注产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商标侵权风险:若分装容器使用原品牌商标或近似标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虚假宣传误导:宣称使用“品牌同款”但实际分装产品品质无法保障。
③市场监管重点打击的分装乱象:一是使用非化妆品容器分装,存在化学物质迁移风险;二是分装后超保质期使用或循环填充,滋生细菌危害健康;三是以廉价劣质产品冒充知名品牌分装,欺骗消费者。
二、相关法条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