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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案
    发布日期:2024-12-05 09: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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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执法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4年8月5日,市人社局在工程项目“两制一金”制度落实专项检查中发现A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况。8月9日市人社局对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立案查处。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合同承建A项目,截至2024年8月9日仍未按规定开设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市人社局向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法送达,责令该用人单位按规定开设并使用工资专户。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人社局对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于2024年10月2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背景分析

    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的“两制一金”制度是源头治理欠薪的基础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的劳资纠纷具有涉及人数多、发生频次高、人员复杂、取证难等特性,推动“两制一金”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提升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用工风险隐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为更好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市人社局围绕推进“两制一金”制度落实建立日常监督、定期排查、重点治理的多层级工作体系。1.日常监管常督促。市人社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银行机构建立工程项目数据交流群组,综合运用广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江门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数据平台,按月发出通知,要求在建项目按时间要求办理开户,紧密跟踪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专户及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等数据变动情况,要求在建项目及时督促存在超期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未按时按要求使用工资专户等风险行为的企业处理整改。2.定期检查排风险。市人社局加强部门联动,结合各专项执法检查找出突破口,推动源头防控和排查督察力度。每半年开展“两制一金”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专户开设及使用、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等情况,依法对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相关涉嫌违法情况转办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治理。3.重点治理作警示。在调查该类案件过程中,市人社局将对在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全面搜证与调查,严厉打击违反“两制一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调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等其他违法行为将一并立案调查。及时在网上公示施工单位因未落实“两制一金”制度被依法处罚的案例,强化警示作用。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市人社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按半年度周期开展在建项目“两制一金”专项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日常巡查,累计检查在建项目共计279个,对相关建筑企业发出书面审查通知书共计143份,对发现涉嫌违反“两制一金”相关法规的建筑企业立案共计23宗,累计罚款47.5万元。重点整治建筑领域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工程款结算拨付分账管理,劳动报酬按月足额支付问题。持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抓深抓实、常抓不懈,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适用法律分析 

    1.违法行为认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行政处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案例分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工资专户。在本案件中亚星官网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合同承建涉案项目,应依法在2024年6月21日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工人进场施工之日起按规定使用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但该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才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在项目施工期间按规定使用工资专户发放工资,该行为违反相关法规,最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五、案件警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工资专户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如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以上规定,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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