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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骗保,被罚百万!
    发布日期:2025-07-03 09:09
    来源:江门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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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人社部门对套取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零容忍。


    典型案例

    某市人社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职工来某通过伪造病历等形式办理退职手续并骗取养老金。经核查发现,来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身不符合因病退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办、虚构患病和诊疗经历等手段于1999年11月办理原因病退职手续,自1999年12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直至2019年8月,共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

    调查期间,来某面对大量业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拒不承认骗保事实,拒不退回非法获取的养老金,且采取电话停机、搬离住址等形式逃避法律责任,主观恶意较大。

    该市人社部门依法对来某作出行政处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来某限期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来某作出罚款1163374.28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该市人社部门以来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您:社保基金属于每一位参保人,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套取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套取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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