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天津某公司职工,2023年5月19日10时左右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5月19日10时42分经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21日17时20分死亡。2023年10月24日,张某的亲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的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张某在某公司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2023年5月19日10时42分经医疗机构门诊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21日17时20分死亡。张某虽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故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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