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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有时效限制吗?
    发布日期:2025-06-26 09:23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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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仲裁委员会完成调解协议审查的

    法定期限是多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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