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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医疗费报销的小妙招
    发布日期:2025-06-17 16:35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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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规范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治疗伤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如何办理工伤医疗费结算,提高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避免出现较多的自费费用呢?跟社保君一起来看看~


    要选择参保地的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需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康复或配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危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抢救、急救除外)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我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可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查询。↓↓)

    图片

    在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费用应优先采取联网结算方式结算。

    工伤职工到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工伤保险就医凭证(含《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康复确认结论书》、《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等)办理工伤就医登记,其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即可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若出院时未完成工伤认定,出院结算时可填写《工伤延期联网结算申请表》,由就诊医院进行挂账处理。待工伤认定完成后,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到就诊医院办理工伤住院费用联网结算手续。


    如需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提前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否则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救、抢救除外)。

    工伤异地就医前记得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主动告知医生工伤情况,针对工伤伤情进行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应主动告知医生工伤情况,“搭便车式”治疗非工伤伤情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与医生沟通治疗方案,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要在相应的目录范围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和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例如:目前我市普通门诊诊查费支付标准为10元,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80元,超出支付标准部分需要工伤职工自费支付。


    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前需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如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还需先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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