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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发布日期:2024-12-11 15:19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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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

    为了规避用人风险

    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等其他名目的协议

    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这一问题

    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进行讨论

    情况一 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情况二 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一般在此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在这里

    建议广大劳务工作者

    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约定:

    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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