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
被告知单位: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经调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并依法送达,要求你单位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足额支付张秀兰等61名员工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1436936.22元。截至目前,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及《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5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照15000至20000元的标准罚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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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0-2213982
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法定代表人姚远无法联系。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上述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亚星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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