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提高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二、实施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注意事项
(一)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市人社局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将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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