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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丨擅自毁坏50多亩生态公益林,这一男子摊上大事了
发布日期:2025-04-16 10:27:47
来源:广东林业网、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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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男子黄某以修路、种果树为由非法占用并毁坏农用地,被五华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聘请挖土机毁坏五华县某村一地的原有植被,在林地上开挖道路、水沟和果带。经鉴定,该地被占用林地为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为52.055亩。其中,开挖道路占用林地面积5.915亩,种植果树占用林地面积46.14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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